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政务公开

第一部分 总目录

类别

公开项目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对外公开

机构职能

1. 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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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3

2. 广西高速管理局组织机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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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5

3. 广西高速公路管辖里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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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6

4.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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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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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

6

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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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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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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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国家法律

16

行政许可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办证大厅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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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

17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证大厅

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19

便民服务

1.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征费政务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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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21

2.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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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25

3.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设备采购程序车辆维修程序车辆保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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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26

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案件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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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29

5.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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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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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

30

6.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许可申请(超重)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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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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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

44

完善制度

1.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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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

45

2.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限时办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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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

局审核

48

3.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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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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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

51

4.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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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核

57

整改承诺

按照《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查摆问题整改方向和措施表》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逐一整改服务对象和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完成整改的及时向社会和基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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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社会

局审核

62

 

1.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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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员工

局审核

63

2.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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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员工

局审核

63

3.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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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员工

局审核

66

4.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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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员工

局审核

70

5.关于收费公路收费员工作服等劳保用品配发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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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员工

局审核

73

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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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员工

局审核

77

7.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人事政务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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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员工

局审核

90

8.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员工招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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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员工

局审核

91

9.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离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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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面向员工

局审核

92

10.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流程

       
93

11.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施工改道审批办理

96

12.网上审批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流程

97

13.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关于差旅费等补贴标准的规定

99

14.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各种财务报帐流程

15. 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建设“节约型机关”暂行管理规定

16.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会政务公开内容

第二部分 实施内容

第一章 对外公开

一、机构职能
一、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是负责广西高速公路的行业监管、路政执法管理、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与协调等,具体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交通厅有关高速公路工作的各项决策、决定、规定和要求,拟订广西高速公路行业监管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广西高速公路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拟订广西高速公路行业监管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广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广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广西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
(五)负责广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管理工作。
(六)负责广西高速公路通讯、监控、收费系统及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
(八)组织开展广西高速公路行业监管的科研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政纪、法纪、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十)负责广西高速公路内保工作,协助属地公安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交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广西高速公路管辖里程图

四、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岗位职责
(一)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领导分工
周志刚局长:负责全面行政领导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财务科及审计科。
罗华芝书记:负责局党委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局政治处。
李国兴副书记:协助分管监察、路政管理、工会、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纪律检查全面工作,分管局路政处、工会、监察室。
关明副局长:协助分管设备管理、经营开发管理、监控通信技术管理工作,分管局设备科、经营科及监控处。
陈良英总会计师:协助分管征费、财务、审计工作,分管局征费科。
杨绍静总工程师:协助分管高速公路养护、交通工程建设与维护、科技研究以及在建高速公路提前介入管理工作,分管局养护科工作。

(二)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各职能部门职责
1、办公室
a)负责内部沟通的组织协调,全局性会议的会务工作,信息的处理,各职能部门关系的协调和单位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整理。
b)负责局行政公文的处理。
c)负责局文书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d)负责局信访和接待工作。
e)做好公务车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
f)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政治处
a)负责人力资源的归口管理,组织员工培训工作。
b)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员工的考核、奖惩、调配、任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聘任等业务工作。
c)负责顾客沟通和顾客满意监测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财务科
a)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财务管理法规、政策,遵守财经、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b)负责编制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常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情况。
c)做好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及各种补贴。
d)参与草拟通行费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协调解决收费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e)负责监督、检查各类收费票证的领发、保管和核销。
f)积极参与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指导、督促、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审核、汇总、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帮助解决单位财务管理和核算过程中的问题。
g)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会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的指导和维护工作。
h)协助直属单位建立和完善财务及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汇总上报通行费报表,督促通行费及所有收入的解缴。
I)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费稽查工作。
j)积极完成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业务。
4、征费科
a)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征费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征费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b) 编制通行费征收计划,指导、协调各个管理处征费业务工作。
c)准确、及时上报征费报表,做好征费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d)做好征费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提高征费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改进和提高征管水平。
e)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做好征费票据的“领、管、发”工作。
f)做好征费稽查工作。
g)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养护科
a)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养护工程的政策和规定,起草并完善养护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b)指导全区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负责全区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和检查工作。
c)负责全区已开通高速公路的大修工程、水毁工程、抢修恢复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检查。
d)负责全区高速公路交通量观测、养护统计的汇总上报工作。
e)负责全区高速公路行业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研究和推广应用。
f)负责拟定高管局管养路段养护年度计划,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6、路政处
a)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地方法规、规章和制度。
b)起草局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计划、考核指标等,检查、指导、总结全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c)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d)依法实施路政管理许可事宜。
e)调查处理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路政案件。
f)负责清障、救援工作管理。
g)组织全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h)统计、汇总全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项数据,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
i)其他有关工作。
7、经营科
a)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高速公路路外资产的经营进行行业管理。
b)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经营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c)指导、检查、监督、协调高速公路各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
d)负责受理顾客向高管局有关服务区方面的投诉。
e)处理外单位来的有关文件和各管理处、公司的请求、报告和函。
f)配合局质管办组织进行顾客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满意度的调查。
g)定期召开经营管理工作会议。
h)每年年未,接受各管理处编制上报的次年服务区公用设施维护费用预算,审核汇总后报局审批。
8、设备科
a)起草高速公路机械设备及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办法并督促实施。
b)拟编机械设备的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c)做好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d)负责全局设备的大修、技术改造和更新报废的审批以及全局范围内的设备调拨工作。
e) 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推广应用设备使用、维修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f)负责各管理处的设备管理业务指导和检查,全局设备管理考核工作和设备安全生产工作。
g)负责局机关设备的维修管理。
9、监控处
a)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技术、设备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b)指导、监督各管理处电子系统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c)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研讨和安全教育等活动。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及先进经验,对现有电子设备进行挖潜、更新、改造。
d)制定电子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
e)定期对各管理处电子系统运行和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f)负责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0审计科
a)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b)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管理和高速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c)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d)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e)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f)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g)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h)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i)对本单位重要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国有资产处置、重要项目投资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j)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信息管理和审计统计报表编报工作。
k)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11、纪检监察室
a)维护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检查。
b)协助党委贯彻执行好党纪、党规、规章;制定局领导成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直属单位贯彻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指导和检查。
C)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执行党纪党风的情况进行检查;受理群众和党员的举报、投诉,并根据反映的内容做好登记、调查、督查和反馈工作。
d)指导直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做好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工作。保障党员的权利。
e)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违纪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f)抓好行风建设,做好纠风工作。
g)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依照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h)承办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12、工会
a)在局党、政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b)制定局工会的年度计划,经常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进程,确保计划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c)负责和协助开展职工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职工技术革新、劳动竞赛、文体活动。
d)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研究、分析职工和会员反映的意见、要求,解决工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促进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e)检查、督查职代会的执行情况,分析职工和会员反映的热点、难点、意见和要求,解决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f)与行政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协调劳动关系,调节劳动争议,办好职工福利,依法保护工会职能。
g)协助抓好妇女文明创建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h)协助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和管理协助工作。
i)努力完成局、政及上级工会交办的任务。

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行政许可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许可项目

事由

法律依据

准备材料

许可受理单位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1、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2、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申请项目的设计、线路图、施工方案、安全保障等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速公路管理局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跨越、穿越公路或公路用地以及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桥梁、渡槽)或其他证明
2、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或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项目的设计、线路图、施工方案、安全保障等材料

1、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桥梁、渡槽类)

2、辖段高速公路管理处
BOT高速公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三、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内及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因抢险、防汛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1、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2、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申请项目的设计、线路图、施工方案、安全保障等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通厅
(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行为

因国防、抢险、救灾救援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1、实施行为的行政审批文件
2、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申请项目的线路图、安全保障等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速公路管理局

五、超限行驶公路

1、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以及油、气等化学危险品;
2、需行驶广西区内高速公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及安全防护措施
4、车辆行驶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速公路管理局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因生产、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1、项目的审批或证明文件
2、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或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项目的设计、线路图、施工方案、安全保障等材料

辖段高速公路管理处
BOT高速公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因生产、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1、项目的审批或证明文件
2、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或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项目的设计、线路图、施工方案、安全保障等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速公路管理局
BOT高速公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八、砍伐公路用地上的路树

?更新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林业部门审批手续
2、砍伐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3、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或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保障、补种措施等材料

辖段高速公路管理处
BOT高速公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在受理申请时为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在许可机关网上下载的格式文本有效)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许可机关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7、被许可人享有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涉及的许可申请项目设计必须符合JTJ011-9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国家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9、许可项目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便民服务
一、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征费政务公开目录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88]交公路字28号)
5、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6、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6年交通部第9号令发布)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2109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 )
10、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
11、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1996年3月30日)
1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收费批文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重新核定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465)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40座以上大型客车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优惠问题的通知》(交财务[2005]1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部分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5]276号)
(三)绿色通道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桂政发[2004]3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强我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11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发放广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农业办发[2005]16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川桂共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协议的通知》(交法规[2005]126)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继续执行川桂共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协议的通知》(交法规〔2007〕21号)
(四)征费职业规范
1、收费站服务承诺
2、收费廉政规定
3、收费员工职业规范
(五)广西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站示意图

(六)广西高速公路收费里程表
(七)广西高速公路收费监督电话及求助电话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监督电话:0771-2115968、 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监督电话:0771-2110000、 桂柳高速公路管理处监督电话:0772-3919019
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监督电话:0777-2803010、 西南高速公路管理处监督电话:0771-7836865


监控室电话

桂林站 0772-3519199

桂林北站 0772-3519198

苏桥站 0772-3519297

永福站 0772-3519299

波寨站 0772-3519298

黄冕站 0772-3519384

全州站 0773-4672099

桂湘站 0773-4672299

黄沙河站 0773-4672299

鹿寨站 0772-3519399

洛容站 0772-3519398

柳州站 0772-3519498

柳州西站 0772-3519499

凤凰站 0772-3519598

来宾站 0772-3519599

小平阳站 0772-3519597

柳江站 0772-3519699

太阳村站 0772-3519698

马山站 0772-3519697

六塘站 0772-3519897

洛东站 0772-3519898

宜州站 0772-3519899

宾阳站 0771-2110615

古辣站 0771-2110694

六景站 0771-2110502

伶俐站 0771-2110360

五合站 0771-2110312

南宁站 0771-2110280

蒲庙站 0771-2110200

那马站 0771-2110212

高岭站 0771-2110400

坛洛站 0771-2110920

二塘站 0771-2110700

安吉站 0771-2110750

伊岭岩 0771-2110430

武鸣站 0771-2110790

府城站 0771-2110490

马山站 0771-2110960

都安站 0771-2110910

玉洞站 0771-2110460

石埠站 0771- 2110800

 

南间站 0777-2803425

大寺站 0777-2803425

防城站 0777-2803525

防城港站 0777-2803526

钦州站 0777-2803126

钦州港站 0777-2803325

那丽站 0777-2803327

合浦站 0777-2803625

星岛湖站 0777-2803626

十字路站 0777-2803627

白沙站 0777-2803925

山口站 0777-2803925

二、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一)养护工程服务质量监督
电话:2115963、2115927
工程实施管理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根据部门预算计划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采购环节→签订合同→工程实施和管理→工程结算和验收。
(二)路况信息服务
1、广西交通广播电台(频率:100.3HZ):
广西交通广播电台在每天10:00、10:30、11:00、12:00的《路况传真》节目中分别播出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管理处、桂柳管理处、南宁管理处、南友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辖区道路的路况信息(含计划性路况和突发性路况)。
(2)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路况信息: http://www.gxewa.com:1001/bobao.asp
(3)广西公路阻断信息:http://www.chinahighway.gov.cn/channelBetimesRoadStatus/Pnews.aspx?Pnews=45

三、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设备采购程序车辆维修程序车辆保险程序

五、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高速公路行政许可事项
1、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1)许可受理机关 :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BOT项目的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行政许可条件
确需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相关工程符合公路技术规范,并结合该路段的相关情况。
(4)申报材料
a.主要理由;
b.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c.安全保障措施;
d.施工期限;
e.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f.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办理流程
a.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b.受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审查;
c.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告知理由;
(6)限时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数量限制: 无限制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1)许可受理机关 :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BOT项目的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行政许可条件
确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设施并符合JTJ011-9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4)申报材料
a.主要理由;
b.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c.安全保障措施;
d.施工期限;
e.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f.修建桥梁、渡槽的行政审批文件;
g.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办理流程
a.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b.受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审查;
c.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告知理由;
e.限时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f.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g.数量限制: 无限制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1)许可受理机关 :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BOT项目的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行政许可条件
a.铁轮车、履带车或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b.情况特殊、复杂的,需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
c.采取适当的保护公路的技术措施;
d.满足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要求;
e.缴纳赔补偿费;
f.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4)申报材料
a.申请书及主要理由;
b.行驶路线及时间;
c.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d.机具照片和机具种类说明书原件、复印件及具体用途说明等相关材料
e.损坏后的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5)办理流程
a.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b.审核原件等有关材料;
c.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
(6)限时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数量限制: 无限制
4、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的审批
(1)许可受理机关 : 由区公路局统一受理、决定,行驶高速公路的实行与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联合审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3)行政许可条件
a.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以及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
b.在三级以上的公路或三类以上的桥梁上行驶,或使用汽车渡船的;
c.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申报材料
a.书面申请;
b.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c.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d.提交超限车行驶路线及时间
e.车辆行驶证
(5)办理流程
a.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b.审核原件等有关材料;
c.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车辆所经线路及公路、桥梁加固、改造等,还应签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告知理由;
(6)限时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数量限制: 无限制
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1)许可受理机关:各高速公路管理处、BOT项目的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行政许可条件
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符合公路技术规范
(4)申报材料
a.主要理由;
b.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c.设置的现场平面示意图,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d.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e.相关协议;
f.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6)办理流程
a.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b.审核原件等有关材料;
c.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告知理由;
(6)限时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数量限制:无限制
6、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的审批
(1)许可受理机关 :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BOT项目的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3)行政许可条件
确需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志建设。
(4)申报材料
a.主要理由;
b.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c.安全保障措施;
d.施工期限;
e.损害后的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f.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申请人法人证书、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办理流程
a.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b.审核原件等有关材料;
c.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告知理由;
(6)限时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数量限制:无限制
7、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1)许可受理机关 :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BOT项目的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由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3)行政许可条件
a.手续完备,材料真实;
b.在规定的砍伐期限额内。
(4)申报材料
a.书面申请;
b.采伐路树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c.上年度更新栽植验收合格证;
d.采伐更新调查设计文件(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桩号]、树种、数量、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补种措施、期限等内容);
e.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路绿化采伐申请表;
新改建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
采伐地段平面示意图;
采伐后的绿化更新补植计划或设计、协议等。
(5)办理流程
a.树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b.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采伐路树路段调查设计文件;
c.交通主管部门派员核查拟采伐路树调查设计质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发放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限时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数量限制: 无限制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地址:自治区交通行政服务大厅(南宁市新民路48号)
联系电话:0771-2115597
受理范围:广西区内BOT项目高速公路路政行政许可
广西区内BOT项目的高速公路:兴业至六景高速公路、苍郁高速公路、柳州北环高速公路。
2、广西桂柳高速公路管理处
地址:柳州市静兰桥东
联系电话:0772-3519023
受理范围:桂海高速公路桂林至小平阳段、平钟高速公路段、全黄高速公路全州至桂湘段、柳州至宜州高速公路全段的路政行政许可。
3、广西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
联系电话:0771-2110028
受理范围:桂海高速公路小平阳至南间段、南宁环城高速公路段及都南高速公路段的路政行政许可。
4、广西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
地址:钦州市沙井大道56号
联系电话:0777-2803110
受理范围:桂海高速公路南间至合浦段、渝湛高速公路山口至合浦段及石(石湾)北(北海)线、钦州至防城港高速公路段的路政行政许可
5、广西南友高速公路管理处
地址: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独山旁
联系电话:0771-5811023
受理范围:南友高速公路、百色至罗村口高速公路全段的公路路政行政许可
(三)对外受理业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00其中星期二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受理业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监督电话:0771-2115916、0771-2115919
(五)服务指南及申请表下载可登陆: http//www.gxewa.com
(六)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在受理申请时为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在许可机关网上下载的格式文本有效)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许可机关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7、被许可人享有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涉及的许可申请项目设计必须符合JTJ011-9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国家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9、许可项目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完善制度

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办事高效、行为规范的管理服务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受理外来服务对象(包括外单位服务对象和基层管理人员,下同)前来本局办事、咨询、来访或接待来电、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外来服务对象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其中,最先接待外来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对最先接待外来服务对象办事、咨询、来信(电子邮件)、来函等方面负有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的责任。
第四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高速公路管理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局机关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管理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外来服务对象要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当办则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
第七条 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法按程序或按单位管理制度办理,一次可以办结的,不让服务对象再来第二次。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人职责,但是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但是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与何科室、单位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
第十条 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因手续不全暂时办不成的,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明原因和应补充的事项;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前来办事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科室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第十三条 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本局办事的,首问负责人不得怠慢,在问明情况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帮助其联系或为其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要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维护局机关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局长和党委书记对局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各科(室)科长、主任是本科(室)落实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本岗位的具体职责,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本局首问负责制的组织实施;局监察室负责本局实施首问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者,应视为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
(一)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二)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摘自《关于印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首问负责制等四个制度的通知》高管办〔2007〕187号)

二、《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高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法定或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管理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局行政主管领导对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局办公室负责本局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实施;局监察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经办单位、部门或经办人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 对有关单位或群众有关政策的咨询,实事求是地给予解答,对下属单位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有关工作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了解掌握情况,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复杂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属于经办单位、部门或经办人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凡没有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影响本局形象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不能及时批复的要将原因反馈给基层单位。
第十一条 对基层或群众反映的事项,原则上当日办结并答复;当日难以办结的,及时作出解释说明或明确办结时限;需转相关部门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和即时办理的事项,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即时予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需深入调查了解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同时于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 本局各级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本单位员工和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经办单位、部门或经办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局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摘自《关于印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首问负责制等四个制度的通知》高管办〔2007〕187号)

三、《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能,发挥高速公路服务对象监督作用,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民主评议,是指在我局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党委工作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社会各界群众和系统内部职工的参与,通过对全局各级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干部作风和效能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管理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工作,必须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和局系统内部全体员工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转变机关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为核心,以解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促进和谐高管的构建。
第五条 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评判、科学合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全过程。
第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服务对象评议的对象;服务对象是指处机关及各管理所机关和与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密切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和到局机关办事的群众。
第七条 征费、路政、养护、经营、排障和安全生产、党风政风等是让服务对象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五比五看”活动,即比管理能力,看依法管理的水平强不强;比行政效能,看服务基层的作风实不实;比工作实绩,看推进发展的成效大不大;比工作机制,看落实政令的渠道畅不畅;比服务态度、业务能力、办事效率等,看整改措施好不好、服务承诺的满意率高不高。
第八条 局作风效能办公室具体负责服务对象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高速公路管理的中心工作,确定部分重点单位或部门,直接组织评议或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第九条 开设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投诉箱并设立投诉电话,服务对象可通过电话直接反映问题,每月汇总一次评议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条 邀请前来办事的人员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能力、办事效率等做出评价,填写《服务对象评议表》,提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
第十一条 从社会各界聘请高速公路管理行风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评议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一年内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评议次数,评议工作从每年的一月开始,次年二月结束。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宣传发动。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办事程序、标准、服务承诺事项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等。
(二)征集意见。通过行政效能监察热线(网站)和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开展有奖征集意见等形式,向各管理处、管理所收集意见和建议;每年至少1次以上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评议活动。
(三)开展评议。局作风效能办组织评议员进行评议。评议员代表向局和局机关各部门质疑问题,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局针对评议中查找到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整改。局机关各部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作风效能办、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四)总结工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议结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评议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服务对象评议的综合结果实行按分值高低排序,并作为效能建设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靠前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该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较差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对其部门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理,并于次年纳入重点评议对象。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为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评议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局监察室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被评对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单位或个人;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评议代表及其他参与民主测评和考评的人员严禁接受被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安排的旅游活动等;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民主测评和考评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要依据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部门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部门,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摘自《关于印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首问负责制等四个制度的通知》高管办〔2007〕187号)

尊敬的服务对象:
为使我们能更好地为您服务,改进我们的工作,请您对我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客观地评价,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评议部门:

工作人员姓名:

对窗口工作评价

1.办理程序: 简便( )  一般( ) 繁琐( )

2.行政收费: 不收费( ) 按标准( ) 未按标准( ) 搭车收费( )

3.服务职能: 到位( ) 部分到位( ) 没到位( )

4.办事公开: 公开( ) 不公开( )

5.办结时限: 提前( )  按规定( ) 超时限( )

对工作人员评价

1.服务态度: 强( ) 一般( ) 差( )

2.业务能力: 强( ) 一般( ) 差( )

3.推诿情况: 无( ) 有( )

4.吃拿卡要: 无( ) 有( )

5.脱岗现象: 无( ) 偶尔( ) 经常( )

 

您认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您对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

评议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注:1、请您在评价拦(? )内打“√”。
2、请您填写后放入广西高速公路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群众意见箱内。
3、如您有意见或建议愿与我们当面交流,请到局监察室(广西公路大厦第15层1509号)。
4、投诉监督电话: 2115915(办) 1387812303 13878656118

           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监察室                        

               年  月  日

四、《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水平,建设勤政、高效、廉洁、务实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 ?各管理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实行机关领导问责制。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机关领导、分管领导、岗位责任人必须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包括: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根据行政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追究的种类。
第七条 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本局作出的决定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本局部署的工作,明显影响工作计划和进度的;
(三)应当给予管理服务对象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延误审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对管理、服务工作做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四)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三)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管理服务对象已谅解;
(二)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三)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局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监察、人事、路政等机构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承办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问责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过错事实、过错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十九条 经局长批准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应制作《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责任的事实、过错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决定、作出决定的机关、时间等。决定书应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送达过错问责人,并反馈给办事人或相关机关。
第二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检举、投诉、控告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明确检举人、投诉人、控告人的,应当将决定情况及理由书面通知检举、投诉、控告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执法、管理和服务过错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领导小组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局党委申请复核;局党委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本制度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权限、方式、措施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摘自《关于印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首问负责制等四个制度的通知》高管办〔2007〕187号)

六、整改承诺

按照《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查摆问题整改方向和措施表》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逐一整改服务对象和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完成整改的及时向社会和基层通报。

第二章 对内公开

一、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公开承诺(已在局办公室网公开)
二、《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为强化“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意识,强化“服务高管,奉献智慧”的服务意识,建立优良的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文明、高效、务实、廉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广西高管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营造文明办公环境
1、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面向基层、服务员工,面向群众、服务社会,营造严谨、宽松、愉悦、和谐的服务氛围,开展“一声问候、一个微笑、一杯茶水、一份热情服务”活动。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为难、不贻误,热心指导和帮助基层开展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处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严格履行科室职责。各科室、部门之间注意沟通协调,加强合作;科室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有分工、有协作。
3、保持室内整洁美观。搞好办公区的美化、绿化,保持办公场所的卫生,不乱扔乱丢烟头、杂物,不乱贴乱挂,办公物品摆放整齐。
4、着装整洁,言谈文雅。上班时,着装要整洁、素雅,举止要端庄、大方。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遵守作息和考勤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外出要提前请假。
2、集中精力办公。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办公区内吃东西,不串岗闲聊,不玩电脑游戏、炒股,不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
3、注意厉行节约。注意节约话费、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
4、维护物品安全。自觉维护公物的完整和安全,上班时间,暂时离开办公室时要锁门;下班离开前要收好文件,锁好抽屉,关闭电源,关好门窗,防止火灾、盗窃等事件的发生。
5、遵守保密制度。对于机关内部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它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借、复印、摘抄、录制告之他人或将其带离办公场所。
6、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廉洁从政的各项任务。
(三)做好会议和接待工作
1、坚持适度开会的原则。严格召开会议的程序、数量和规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对于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能开小型会议的,不开大会;能开电视会议的,不集中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到局开会;相关部门能联合开会的,不分别开。
2、遵守会议纪律。做到“四个不能”,即不能迟到早退(会议期间因事离开会场的须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在会议室内吸烟;不能拨打、接听手机;不能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落实会议内容。 落实“四个做好”,即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做好会议落实工作;做好跟踪和反馈工作。
4、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耐心答复,迅速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向当事人讲明办理的有关事宜、需携带或补交的资料及办理的程序。对不属本科室(部门)业务范围的事,以适当方式及时引导和移转相应科室(部门),不能简单推搪。
5、做好食宿安排。对于上门办事或开会的宾客,确需在局机关就餐和食宿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热情、周到、细致地做好安排。
(四)提高办文、办事质量
1、提高办文效率。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制度,提高机关办文效率。一般公文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的,承办部门须向交办机关或呈送单位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
2、严守办事规矩。严格按照程序处理公务,职权范围内的事认真办理,职权范围外的事要请示汇报。一般不越级请示或越级处理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外的急办事项要及时与有关领导和同事联系,不得耽搁。
3、掌握办事节奏。分清事情的主次和轻重缓急,对急办的事务要及时处理,抓紧办结,当日能办完的不拖到第二天,当周能办完的不拖到下一周;对正常程序的请示,能马上答复的,要立即答复,不能马上答复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
4、运用“4w1h”的方法落实工作。what,即什么事情,达到一个什么目标;who,即谁负责落实?领导是谁?哪个职能科室负责,具体是哪位人员负责;when,即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where,即实在什么地方;how,即用什么措施作保证。
5、实行“A、B角”工作制。因故不能工作时,应事先请假,留下联络方式,保持通讯畅通,并将本职工作交由他人承办,不得随意将服务对象支到下个工作日。  

三、《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调动有关人员从事信息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为领导决策和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和表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管理处,南友路管理机构筹备处,通讯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属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二)收集、整理、上报政务信息;编写、发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刊物,促进全局政务信息的传递和沟通。
(三)负责本单位和上级领导对政务信息批示的查办、催办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四)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
(五)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落实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政务信息能迅速、准确、安全处理和传递;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加强政务信息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政务信息的报送要求:
(一)政务信息由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部门的有关人员整理、审核,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二)报送数量:各单位向局报送政务信息数量每月不少于2条(通讯站除外)。
(三)报送时间:动态性政务信息不超过24小时。重大、突发性事件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用电话或其它口头方式上报,但须及时书面补报。
(四)报送方式:
1.通过OA公文管理版块“政务信息处理单”报送是各单位(部门)政务信息报送的首选方式,在OA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一律采取此方式报送。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报送时如遇领导外出无法签发的,在电话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先用“特送”报送后补签,并在办理意见中说明。
2.在OA系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3.在OA系统故障和无法上网的情况下,通过传真报送。
4.在上述三种方式无法报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报送。
5.通过第2.3.4种方式报送的,事后须通过OA“政务信息处理单”补报,并在办理意见中说明。
(五)报送内容: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动态性政务信息不超过300字,一般性政务信息不超过1500字。
第七条 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一)厅以上领导对本单位工作的指示和批示,亲临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和讲话要点;
(二)对局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大的工程或安全事故、隐患和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
(四)员工的重要思想动态,或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
(五)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对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重要政务信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责任。
第九条 政务信息被各级信息刊物采用的,编写者由局按不同情况发放稿酬,标准如下:
(一)局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15元。
(二)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15元;厅领导批示的,每条30元。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30元;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每条60元。
(四)交通部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45元;部领导批示的,每条75元。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75元;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150元。
信息稿酬每年按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政务信息被各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报送单位在年终检查中可得到一次性加分,标准如下:
(一)局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0.1分。
(二)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0.2分;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0.3分。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0.5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每条加0.6分。
(四)交通部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0.5分;部领导批示的,每条加0.6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0.8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分。
政务信息均被局、厅等上级刊物采用的,取最高分一次性加分,该项最多加3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高管办〔2004〕60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规定》
(一)为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安全行车,制定本规定。
(二)公务车辆原则上供单位领导指挥生产和履行公务活动使用。其他人员使用公务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执行单位领导下达的紧急公务;
2、抢险救灾或战备;
3、工程竣工验收;
4、业务工作检查;
5、参加紧急会议或联系紧急业务;
6、单位采购或财务取款;
7、机密和大宗邮件接送;
8、对外接待;
9、单位职工(含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急、重、危病人;
10、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三)用车申请:
1、部门用车需提出用车申请(以网上申请为主,书面申请为辅),市内用车,需提前1-2小时申请;市外用车,需提前1-2天申请..部门用车一般需负责人审核同意.
2、局领导用车,由出车司机代填用车申请单,完善相关手续。
(四)派车原则:
1、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按申请先后,统一调度安排。
2、部门市内用车实行交通费年定额和交通里程数年限额制,具体标准如下:
(1)市内交通费年定额标准(每半年凭票结算一次,超支不补,节余结转使用):
路政处、征费科及审计科:1000元;
设备科、养护科、财务科、经营科及监控处:1200元;
副总工室、监察室、工会:600元;
政治处、办公室:2000元。
(2)交通里程年限额标准:
路政处、征费科及审计科:500公里;
设备科、养护科、财务科、经营科及监控处:600公里;
副总工室、监察室、工会:400公里;
办公室、政治处:800公里。
3、单位人员(单位领导除外)因公出差的接送站,原则上不派车。
4、单位职工(含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因急重危病需用车的除外)因私用车,原则上不派车。
(五)出车要求:
1、司机凭办公室派车单出车(紧急公务用车、急重危病人用车可先出车,事后及时补办手续),严禁擅自私用及私自借车给他人驾驶。
2、司机出车要严格按规定填写行车记录,行车记录作为核报油料费和核发安全奖的依据。
3、车辆加油必须在行车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在市内须到局定点加油站加油,在市外加油的油票,由用车人签字证明。
4、车辆使用完毕,属网上派车的,由司机在网上注销车辆使用状态;书面派车的,用车人应在派车单上签署姓名、起止时间、地点,司机需及时向办公室反馈车辆返回信息。
(六)用车监督
1、实行每日公示制,由办公室将车辆使用情况每日在局机关办公网络上进行公示(星期六、日用车的,一般由用车部门在星期五前申请并公示,因特殊情况临时用车的,在用车后的星期一公示)
2、加强职工监督力度,凡有举报司机私自出车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七)各管理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五、关于收费公路收费员工作服等劳保用品配发问题的请示

关于收费公路收费员工作服等
劳保用品配发问题的请示

自治区交通厅:
自1988年12月(南宁至北海收费公路开通,我区收费公路收费站依法向过往车辆征收通行费、开始执行收费还贷政策)至2006年6月,我区收费公路已达6147公里,全区收费站共190个,收费员人数已达5200人。在执行收费还贷政策之初,由于收费员没有统一着装,过往司乘人员等均无法准确分辨哪些人是合法的收费员;收费员曾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通群众,收费的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收费员的工作经常遭到各种困扰。为维护收费的合法性,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从1990年起,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参照养路费征收机关的做法,给收费员配发了劳保工作服,收费员从此开始穿着劳保工作服上岗。1998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区给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配发了行政执法服装,全区收费公路也参照这一标准给收费员配发了劳保工作服。2004年3月,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着手清理、整顿公务服装问题。2005年起,为与交通行政执法服装相区别,我区收费公路收费员的劳保工作服全面换装,工作服的颜色由原来的深绿色改为现在的深蓝色、帽子由原来的大盖帽改为现在的普通帽。收费员工作服换装后,无论是颜色还是式样,已经不再与国务院规定的执法服装混淆,穿着深蓝色工作服的收费员与社会普通群众已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给收费公路收费员配发工作服、防寒手套、安全标志背心等劳保用品具有以下几个必要:
一、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目前,我区6147公里的收费公路,除了一小部分收费公路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管理(经营性质)之外,大部分收费公路还是属于政府还贷性质。收费员的收费工作实际上是一项代表政府履行有关收费职能、按章收缴通行费(过路费)的工作。收费员穿着劳保工作服上岗,既能很好地履行有关执收职能,又能与社会普通群众相区别,从而更充分地体现收费员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价值。
二、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需要和建设文明单位的需要。收费公路的收费站是展现我区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收费员在为省(区)内、外过往司乘人员提供服务时,其仪表形态、工作行为将直接影响我省(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给收费员配发工作服、防寒手套、安全标志背心等劳保用品,有利于充分保障收费员的身体健康,有利于加强收费员自律,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还有利于充分展现和传播我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三、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从本质来看,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和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样,同属于公路管理的范畴。实际上,收费公路的收费工作是筹措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施收费还贷义务的必然举措。收费员与公路养护工人一样,都是在收费公路沿线开展工作的。收费员在野外极为简陋的工作岗位上、在遭受风吹雨淋的同时,还不得不面对过往车辆所带来的各种潜在的安全威胁。因此,收费员应当与养护工一样,有必要配发工作服、防寒手套、安全标志背心等劳保用品,以便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提高交通安全警示意识,从而有效避免各种潜在的安全威胁。
但是,至今我区对于收费公路收费员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配发问题没有形成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指导意见。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为收费工作服务。配发工作服、防寒手套等劳保用品的具体实施办法,建议参照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通知》(交人发[1994]786号)的文件执行;关于工作服、防寒手套等劳保用品的费用问题,建议在车辆通行费收入或公路养护费中列支(企业经营性质的收费公路,费用由其管理部门自行解决)。
妥否,请批示。

附件:收费员劳动保护用品参考价格表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萧云? 2115921)

附件:

收费员劳动保护用品参考价格表

序号

品名

使用年限(年)

单位

单价(元/件)

1

春(秋)套装

2

230

2

夏套装

2

120

3

夏西裙

2

40

4

衬衣

2

60

5

防寒大衣

4

300

6

防寒帽

3

30

7

防寒手套

2

10

8

冬(夏)劳保皮鞋

2

120

9

劳保雨鞋

3

45

10

安全标志背心

2

60

备注:上表价格为2006年6月的市场参考价格。
(摘自高管财报〔2006〕251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高管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文)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高管局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区高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区高管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高管局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区高管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财政厅核定标准为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区高管局有特殊要求的,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高管局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服装及办公用品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审核下属单位办公室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全局办公用具类政府采购过程;保管政府采购档案。
(二)养护科:负责局机关养护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审核下属单位养护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全局公路养护工程类政府采购过程。
(三)监控处:负责局机关收费、监控和通信系统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审核下属单位监控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全局收费、监控和通信系统工程类政府采购过程。
(四)设备科:负责局机关设备、车辆类政府采购;审核下属单位设备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全局设备、车辆类政府采购过程。
(五)路政处:主要负责治超站点建设、用具及路政用具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审核下属单位路政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协调治超站点建设、用具及路政用具等政府采购过程。
(六)经营科:主要负责服务区设备、设施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审核下属单位经营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协调高速公路服务区设备、设施等政府采购过程。
(七)财务科:根据各管理处提供的年度、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表,汇总上报年度、季度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并将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转送各管理处;根据各管理处提供的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入帐手续并进行财务帐务处理。
(八)其他科室:上报本部门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配合执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通讯站职责:
(一)各管理处、通讯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日常管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各业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部门的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报上级对口部门核准后,交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汇总。
(二)各管理处、通讯站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求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各部门编制的年度、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表,办理相关政府采购相关入帐手续。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单位无特殊要求的,也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 正确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如何填写采购计划表详见第七章)。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中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集中采购开始前,须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事项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详细需求表等详细技术参数送政府采购中心。
(二)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需求以及项目要求,派出代表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评标。
(三)收到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四)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有特殊要求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正确填写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如何填写采购计划表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实行部门采购的项目应出具申请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函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并报送,函的内容应包括采购资金的类型及数目、采购内容、要求实行部门采购的原因等内容,若须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函的内容还应包括要求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十六条 在部门采购开始前,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代理机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详细的采购需求表。
(二)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需求以及项目特殊要求,派出代表参与评委抽取及评标工作。
(三)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结果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四)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单位分散采购实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区高管局有特殊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正确填写分散采购计划表(如何填写采购计划表详见第七章)。
第二十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在区高管局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在分散采购开始前,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代理机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散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详细的采购需求表。
(二)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需求及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派出代表参与评委抽取及评标工作。
(三)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结果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四)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选择应遵循如下标准: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按当年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标准为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章 采购计划表的填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填写采购计划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填写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二),属于单位分散采购的填写分散采购计划表(表三)。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和分散采购计划表相同的地方填写如下:
(一)单位代码。填写广西高速公路管管理局单位代码“305009”。
(二)单位名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三)项目名称。填写所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名称。
(四)采购目录编码。填写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编码。
(五)参考型号或配置技术参数、计量单位、单价、合计、资金类型、交货及竣工时间、交货地点、备注。依照不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分别填写。
(六)填写建议采购方式。
根据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特点及要求填写所需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六种: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和分散采购计划表不相同的地方填写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中:协议供货是/否。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属于协议供货的填写“是”,不属于协议供货的填写“否”。
(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和分散采购计划表中:委托代理机构。填写拟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第八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二十八条 各管理处和通讯站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应于每季度前一个月的1日前上报局财务科汇总;局财务科应于每季度前一个月的10日前将汇总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至自治区交通厅。
第二十九条 申报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采购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于第二天将采购合同交财务科备份,由财务科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业务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签字验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由财务科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各部门应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资料档案建立专档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府采购资料交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时、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或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七、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人事政务公开目录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
3、《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5、《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

(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及程序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02年7月9日印发)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察----正式任用
2、《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程序: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

八、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员工招聘流程
员工招聘程序:
(一)各业务部门每年12月中旬提出下年度员工需求计划,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治处。
(二)政治处负责局机关员工的招聘工作。政治处每年12月下旬编制机关下年度员工招聘计划,送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可提出计划外招聘申请。
(三)政治处通过人才市场、大中专毕业生双选会等各种途径发布员工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年龄、性别、学历、健康状况、工作岗位及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特定条件、报酬、报名时间、地点等。
(四)政治处组织实施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工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组织实施面试、体检。必要时,增加笔试。
A、面试。面试由政治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对面试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B、体检。政治处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检。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心理和行为测试。
(五)政治处在通过面试、体检的人员中,按审批的招聘计划拟定聘用人员名单,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花名册》,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政治处按照经审批的聘用人员名单,通知受聘人员办理报到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七)用人部门对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九、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离职审批流程
(一)职工提出离职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后送交局政治处;或由业务部门向局政治处提出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申请。
(二)局政治处审核职工离职申请(部门申请)后,报局领导审批。
(三)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局政治处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及其个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十、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新进人员(未参保过)
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一式二份;
(2)资料报区社保局审核;
(3)区社保局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区社保局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
2、已参保转入
办理程序:
(1)由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给职工本人;
(2)职工本人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带回单位,交由单位经办人员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给区社会局填写盖章;
(3)单位经办人员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还职工本人,由职工本人交给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5)转出地社保机构将个人账户基金转入区社保局;
(6)单位经办人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区社保局查询到帐情况
3、已参保转出(离职人员)
办理程序:
(1)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一式二份,为职工停保;
(2)将资料报区社保局审核;
(3)区社保局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单位经办人员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给职工本人,由其本人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填写盖章;
(5)区社保局收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回执后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单位经办人到区社保局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交给职工本人;
(7)区社保局把个人账户基金转入当地社保机构;
(8)职工本人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查询到帐情况。
(二)失业、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一式二份;
2、资料报区社保局审核;
3、对新参保人员,区社保局编制个人社保编号,建立个人帐户;对停保人员,失业保险从职工调出或终止合同之时起停止缴费,医疗保险从单位申办的下月起停止缴费。
4、失业登记程序
(1)单位经办人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60天内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金待遇。

十一、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施工改道审批办理

十二、网上审批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流程
(一)车货总重在70吨及以上,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
(二)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到交通办证大厅办理手续,相关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养路费、货物外廓尺寸图、货物装车后照片,并填写《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附后);
(三)办证人员在审核后,把申请表录入电脑并电邮传至区公路局养路科(如果有普通公路),5个工作日内填好意见电邮传至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如果有高速公路),5个工作日内填好意见电邮传至交通办证大厅(涉及到超宽车辆的还要经过路政部门延时5个工作日的办理);
(四)同意办理的,办证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

附:《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十三、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关于差旅费等补贴标准的规定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
关于差旅费等补贴标准的规定

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交通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务〔2007〕199号),结合我局近年来制定的有关制度及实际情况,为规范财务管理,控制不合理的开支,现重新制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等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 差旅费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遵守报批制度,科室人员出差须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局调研员及局副职出差须报局长或党委书记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到区内长途、区外出差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和规定给予报销;短途(100公里以内)出差的,当日工作时间达5小时以上可实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包干25元/天·人;不足5小时的按15元/天·人领取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 出差途中餐费

考虑差旅费补助标准已调整,同时控制费用开支,决定取消我局原出差途中可凭据按限额报销工作餐费的规定,特殊情况和有接待任务的除外。

  1. 通讯费

出于工作需要,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住宅电话、移动电话、BP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高管政〔1998〕101号)文件规定副科长以上职务人员每月的移动电话补助费调减为局领导正职250元/月·人,局领导副职200元/月·人,调研员和副总工、正副科长150元/月·人;固定电话补助费维持不变。取消专职司机的移动电话补助费。

  1. 交通费

各科室人员在南宁市内因工作需要外出办理公务的,可经办公室审核派车,若无法安排车辆的由办公室登记并审核所需交通费据实给予报销。原高管办〔2003〕59号文废止。
从2007年1月起除在交四区有住房和居住在距离办公地点1公里内的职工以及经常乘坐公务车上下班的人员外,其余职工每人每月发给上下班交通费80元,每年经办公室核实公示后凭据报销。

  1. 本规定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2. 本规定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摘自高管财〔2007〕418号)
十四、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财务支付款项审核流程

局机关财务支付款项审核流程

一、普通报帐流程(除业务招待外):购物(服务)获得发票→按照相关要求粘贴并填写报帐日期及单据张数和金额→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会计)审核→局领导审批。
二、业务招待报帐流程:填写业务招待审批单→招待获得发票→按照相关要求粘贴并填写发票张数和金额→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会计)审核→局领导审批(大额接待费局长审批)。
三、项目申请(各种会议、大型活动):经费预算请示→部门领导意见→财务科领导意见→局领导审批。
四、借款(预付款):填写借款单(大额的需附合同) →部门领导意见→财务科领导意见→局领导审批。
五、工程预付款流程:获得合同→按要求填写预付款项审批单→业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财务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
六、工程结算:获得结算书与工程发票→办理部门领导审核→财务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
七、差旅费报销流程:差旅费发票→按照相关要求粘贴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会计)审核→局领导审批(需乘座飞机的由局长审批)。  

十五、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建设“节约型机关”暂行管理规定

广西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机关
建设“节约型机关”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我局“134”工作思路,把建设“节约型机关”与建设“生态高速、人文高速、平安高速”的目标相结合起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科室)。
第三条 建设“节约型机关”,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节约工作。其中:局办公室、局财务科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具体职能部门。局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各类办公资源(日常办公用品等);局财务科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 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原则。各部门(科室)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把关,对未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的开支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统一管理、规范审批原则。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局财务科审核并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从严控制、动态管理原则。各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合理编制各项支出、核定具体预算指标。
(四)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原则。建立和健全节能降耗的长效机制,把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五条 水电费
(一)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强化全体工作人员节约用水用电的意识,做到“人走水停”,坚决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电器设备,应减少待机能耗。上、下班时间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关闭。
(三)局办公室应明确水电管理具体负责人,做好相关巡查、维护、报告工作(每月一次),并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季度用水用电的详细情况。
第六修缮费
办公环境、房屋等有关修缮费用,须按照经审批的预算标准列支。
第七条 车辆(设备)使用费
(一)使用公务车辆,实行请派制度。南宁市内办理公务因情况特殊需使用公车的,应当按照《关于调整市内交通费定额(试行)的通知》(高管办〔2003〕59号)执行。
(二)车辆(设备)维修费用,实行审批、追踪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公务车辆(设备)的加油制度、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公务车辆(设备)实行定点、定车、一车一卡(IC卡)的加油制度;公务车辆(设备)燃油实行定额、定标号的管理制度。
(四)车辆保险、日常保养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奖惩、管理责任制度。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车辆(设备)管理员应当统计、公布上季度车辆(设备)使用的具体情况,内容包括出车记录、行车里程、百公里油耗、车辆维修费用等。
第八条 办公用品
(一)采购。纸张、笔墨、办公饮用水(瓶装含矿泉水)、碳粉耗材等日常办公用品,均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每月月末,局办公室应编制下月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报财务科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采购的,一律不予报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二)管理。局办公室必须建立和完善日常办公用品收、发、存台帐。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办公用品管理员应当统计、公布上季度办公用品收发存的具体情况。对领用数量较多的部门,要附上文字说明。
第九条 印刷费
(一)建立和完善文印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浪费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单面打印的文件、资料外,纸张均应当双面打印。
(二)积极推行办公自动化,要充分发挥局域网优势。各类办公文稿应在局域网上起草、修改、校对,减少纸质打印。非密级文件、资料,提倡直接分送传递;确需使用信封密封传递的,在满足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应多次重复使用。
(三)印刷通行费收入票据、路产赔偿收入票据等,必须按年度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四)日常宣传教育、创建文明示范站等支出项目,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预算报财务科审核并呈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邮电费(包括公务邮资费、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等)
(一)公务电话应充分利用单位内线电话,提倡使用交通网(网内)移动电话通话。
(二)公务电话费实行定额(限额)管理制度。电话费用的标准,按局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电话费实行查询、追踪、公开制度,各部门(科室)的公务电话如有超支的,需要说明超支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因私使用公务电话造成超支的,超支话费由各部门(科室)自理。
(四)公务移动通讯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公务传真由局办公室负责,实行“先登记后传真”的管理制度。
(六)邮寄费。因业务需要邮寄有关资料、文件的,统一由局办公室安排(包括邮寄、报帐手续等)。
第十一条 报刊杂志费、专业技术资料费等
(一)提倡通过办公网络阅读、查询有关信息,严格控制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各部门(科室)每年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两份。